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汾环罚〔2018〕39号
汾西县太阳山洗煤厂:
营业执照注册号(公民身份证号码):14243119670106****
社会统一信用代码:91141034L09079850P
地址:汾西县永安镇太阳山村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李立华
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原煤场物料未苫盖二次扬尘污染严重。
以上事实,有汾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11月13日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和照片为证。
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。
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汾环罚告字〔2018〕39号)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(听证申请权)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、二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1、立即按照环保要求限期整改,对物料堆进行覆盖整治;
2、处罚款拾万元整。
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汾西县支行
户 名:山西省汾西县财政局
账 号:10020904535001000100003
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汾西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汾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汾西县环境保护局
2018年12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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